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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报稽查案例标准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6]282号

颁布时间:1996-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地上报总局的案例标准改按新的标准执行,现将总局新的案例标准通知如下:1.单位(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和华侨、港澳投资以及其他经济,下同)查补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无证户,下同)查补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偷税骗税金额,单位在50万元以上,个人在5万元以上的;3.稽查过程中采用暴力方法拒绝接受稽查的;4.虚开、代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5.由于征管问题造成税款流失在50万元以上的;6.由于税收政策问题造成税款流失的,一案一报。

  以上案例,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报案例的七条 内容编报,发生一案,及时上报一案。各局在每半年期间报送案例未达一件的,应另选案例,分别在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前报送市局。

  上述上报案例的考评办法,仍按我局重地税发(1996)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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