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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失效]

渝地税发[2001]368号

颁布时间:2001-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税[2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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