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2]226号
颁布时间:2002-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若申请人(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申请,下同)已经在其他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第一条 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认真查核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间的“协定或协议”,对符合规定可以对国际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各单位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后,应及时将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送市局国际税务处备案。
二、若申请人(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申请,下同)已经在其他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办理了《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第一条 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办理。
三、若无特殊需要,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核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正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