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银复[2001]164号
颁布时间:2001-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贵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部分区(市)县局税款过渡帐户的函》(渝地税函[2001]154号)已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保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在工商银行两路口分理处和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在农业银行南岸区中心分理处开设的税收过渡帐户,但必须在两分理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XX税务局税收专户”(注:该帐户不计利息),用于总部在异地的涉外企业外籍人员,采用邮寄申报异地纳税。
二、此帐户应严格按照《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银发[1998]4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切实做好收缴、核算人员分离,年终不得留有余额。
三、其他区(市)县若设立上述性质的过渡帐户,需将开户单位的名称、帐号、开户银行、主管征收机关的相关资料报当地国库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