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9]216号
颁布时间:1999-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摩托车生产行业消费税及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专项检查外,对1998年度以来生产销售出口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向市、县以上外贸公司销售自产出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列入这次检查范围。其检查内容是:
(一)检查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出口或自产货物销售给市、县以上外贸公司出口的,是否按规定纳税,有无虚开或利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行为;
(二)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利用假报关单、假收汇核销单、假出口发票进行骗税;
(三)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四)检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代理出口协议副本是否齐全、真实;
(五)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无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而没有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检查时间安排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5日至10月31日通知各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由各市组织全面检查;
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省局组织力量对全省各市进行抽查。
三、检查组织领导为保证这次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省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各市国税局成立相应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与省局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专项检查,由各市涉外税收管理科(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抓好专项检查工作落实。
四、检查总结和报表各市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分别于10月底前将企业自查情况和报表、12月底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报表报送省局稽查局。同时,对摩托车生产企业消费税、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对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项检查的总结分别抄报省局流转税处、退税处和涉外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要求,总局决定1999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摩托车生产行业进行消费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检查所有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
2.检查内容:
(1)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产量、销量以及销售收入不入帐、产品化整为零、整车作零部件销售等偷税行为。
(2)检查纳税人受托加工的摩托车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税款。
(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转移定价、减少税基的问题。
(4)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逐月申报、纳税,对其欠税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手续等报批;对超过期限的欠税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外贸、工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
2.检查内容:
(1)检查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纳税,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税、骗税行为。
(2)检查企业是否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专用税票、假报关单进行骗税。
(3)检查出口企业是否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
(三)处罚要求
1.对本次检查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确认骗税的,一律停止退税,已退税款限期追回。
2.对认定为偷税、骗税的,罚款比例一律不得低于查补税款的1倍,并按规定课征滞纳金;查补税款与罚款的入库率不得低于85%.
3.有涉税犯罪嫌疑或确认偷税、骗税且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8年度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12月底以前完成下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2000年1月底以前向总局稽查局报送总结报告。同时要求:对摩托车生产企业消费税、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专项检查的总结分别抄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管理司。
附件:1.摩托车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骗取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