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328号
颁布时间:2001-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充分认识清理生猪税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生猪税费征收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征收。
二、对生猪收购、贩运、销售等环节涉及的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必须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停止征收在上述环节随增值税附征的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各地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征收标准,更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包税和摊派税款。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渝办发[200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稳定生猪生产,保护生猪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1]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7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刘清理生猪税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充分认识清理生猪税费工作的重要意义生猪生产历来是我市农村经济的骨干产业,生猪生产收入在农民现金收入中占据了很大比例。今年,我市一方面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旱灾,大春作物普遍严重受损,农民养猪成本相对提高;另一方面,生猪税费项目繁多,负担水平普遍偏高,农民反映十分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清理生猪税费项目,降低各种环节的税费金额,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十分重要。各区县(自治县、市)
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观念,充分认识清理生猪税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为清理生猪税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严格要求,积极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涉及生猪生产和经营的各种税费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政策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对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提高税费标准,擅自改变收费对象、化整为零增加收费、多个环节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税收按低限收取或暂停收取。
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市征收生猪税费名称及标准按附表执行。对实行准入条 件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督,务求生猪税费清理工作取得成效为了加强监督力度,市政府决定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生猪税费清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于今年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也要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加强对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生猪税费收取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要严肃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纪律,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收取税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领导的行政责任。
生猪税费清理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关系农村千家万户,任务重,难度大,减负办、农业、税务、工商、物价、商业、卫生、环保、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保证生猪税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生猪税费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英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生猪税费名称及征收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