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征发[1997]1号
颁布时间:1997-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的通知(国税函[1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报表内容如实填报,并于1997年2月28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7]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6年中央级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统计报表的通知》(财综字[1996]120号)精神,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在该通知的统计范围内。现将《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印发给你们,请于1997年3月1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一份。
附件:税务登记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1996年度)
编报单位: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额 备 注
一、上年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二、本年收入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收入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收入 万元
三、本年支出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工本费 万元
2.税务发票工本费 万元
3.运输费用 万元
4.保管费用 万元
5.其他 万元
① 万元
② 万元
③ 万元
④ 万元
四、年末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附:汇编户数 个 按基本核算单位列报
财务主管: 经办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