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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6]27号

颁布时间:1996-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6]6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税收工作,根据全省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省局再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涉外税收机构。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机构在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只能加强,不能消弱,并继续兼有双重职能,对内行使处(科)职能,对外行使分局职能,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外商投资企业在10户以上或年涉外税收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县(市),必须设立涉外税收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10户以下或涉外税收收入低于100万元的县(市),涉外税收应由县(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科(股)集中管理,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涉外税收人员。

  二、继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市、地凡座落在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检查要集中由涉外税务分局统一征管。对市区范围内各区(不含市直分局)已建立涉外税收机构,能够独立开展涉外税收工作的,可以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征收管理任务下放到区局。

  三、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在涉外税收机构内设立专门的稽查队(副科级),负责所辖县(市)、区涉外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直接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务稽查相反避税检查。涉外稽查队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门交通工具,保证稽查工作的开展。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省局要求,在涉外税收机构内也应设立专门稽查队(股)。

  四、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凡应建而未建立机构的以及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征收管理分散、涉外机构内稽查队(科)撤销的,必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全部到位;并将情况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6]68号 1996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涉外税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关系到国家权益和国家税收形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将逐步统一,在新形势下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就更为重要。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涉外税收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继续按照服务于改革开放、尊重国际惯例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外税收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国家税务局原有的涉外税收机构要保持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充实人员。各地地方税务局可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机构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的,涉外税收业务工作量较大的地区,应成立涉外税收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涉外税收工作;外商投资企业较少,涉外税收业务不多的地区,可不单独设立涉外税收机构,但应有专人负责涉外税收工作,保证满足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选拔涉外税务干部时,除了符合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外,还应注意选用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规则、懂外语的业务干部。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现有涉外税务干部,应加强各项业务培训,合理安排、使用,更好地发挥涉外税收干部队伍的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涉外税收政策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维护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超越税法规定自定优政策。各地政府、部门超越权限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于经发现,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得执行,并应立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三、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减免退税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务必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减免退税申请、报批制度,凡属减免退税项目均应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减免退税的统计报告工作,对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情况、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税款的退还情况、出口免税和退税情况,基层征收部门要分别建立台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统计制度,定期汇总上报。各地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办理,认真审查核实,杜绝骗取出口退税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认真抓好征管资料的基础建设。加强征管资料管理是做好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结合涉外税收特点和所管企业情况,做好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移交工作。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所管税种尽快建立涉外税收资料档案和管理制度。各地国家税务局也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征管资料管理工作。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税源变化、申报纳税、税款入库的情况,加强对各项征管资料的分析比较,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收统计报表制度。

  加强对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税收控管。各地要认真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情况,尤其是不纳税户的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凡属应纳税项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征收;对来华时间短、流动性大的外国承包商要从源泉控管人手,可采取税款代扣代缴;对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可采取按职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离境时,统一实行清税制度或税务担保制度,否则通知边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

  五、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涉外税收工作重点和人员配备应向税收审计、稽查工作转移,加强反偷、避税工作。各地要抓好涉外税收稽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包括年度检查计划的落实和偷税、避税案件的处理。要认真执行涉外税收检查规程和审计规程,规范稽查行为,改善稽查手段,不断提高反偷、避税的质量和效益。

  凡设置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涉外税收稽查应由涉外税收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没有设置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可以由当地稽查部门统一负责,但应认真学习涉外税收政策和严格执行统一的涉外税收审计规程、检查规程。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上报年度涉外税收检查情况和偷避税案例。并加强涉外税收偷、避税情况分析。

  六、认真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

  税收协定是以双边协议的形式,划分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分配税收权益的法律文件。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执行,直接影响国家间关系。执行税收协定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协定执行工作的业务培训,在执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协定规定处理税收问题,遇有需与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联系、磋商解决的问题,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联系解决。

  七、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之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定期联系、信息传递、资料共享、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协调等制度。对纳税人应税收入、所得的判定和调整,凡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管税种的有关事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对外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涉外税收文件应互相抄送,涉及两局的事项,应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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