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2]144号
颁布时间:2002-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重庆市承印发票厂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地方税务发票承印厂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局于2002年6月10日至6月19日对全市所有地方税务发票承印厂2001年印制发票情况逐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年度审核。
从年审中反映的情况看,多数发票承印厂在执行发票印制有关规定过程中,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有了较大改善,厂领导重视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措施有力,不少企业采取了严格的安全和保密措施,并把承印发票资格视为企业的荣誉。有的发票承印厂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不断更新改造技术设备,引进技术人才,提高了发票的印制质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个别发票承印厂领导只重视取得发票承印资格,忽视发票印制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市地税局制定的“一个制度,八个规则”。
二、有的发票承印厂安全设施不完善,门锁不符合要求,窗户无防盗设施。
三、个别发票承印厂在接到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通知书时,没有严格审核发票准印通知书就印制发票,有的甚至无发票准印通知书也印制发票。
四、门卫管理不严,有的甚至有不明外来人员在门卫处下棋,发票承印厂门卫管理形同虚设。门卫管理登记不规范,来访人员登记情况不详细或未作登记。
五、有的发票承印厂发票监制章 登记不规范,未使用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登记簿,发票监制章 的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六、存在用圆珠笔登记发票印制台帐的情况。
七、有的发票承印厂防伪水印纸明细帐登记不规范。发票防伪水印纸使用后未及时下帐,领取、使用、结存登记不完整。
八、有的发票承印厂印制的发票样票没有加盖“样张”字样。发票PS版存放不安全。
九、有作废发票存放库房但无记录的情况。
十、有的发票承印厂印废发票和销毁废发票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使得监督管理部门无法查证印废发票是否完全销毁。
十一、发票印制完成后,发票样票未及时归档入柜。
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承印厂印制发票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暂停重庆李乐瞪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地方税务普通发票三个月(2002年7月15日至2002年10月15日)。在此期间必须进行认真整改,并不得接受地方税务普通发票印刷业务。整改期满后,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印制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的资格。
市局在以后的发票承印厂年审中,对相同问题出现三次的,停止印制地方税务发票一次,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三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承印厂将取消其发票承印资格。
各发票承印厂应加大投入,完善安全防盗设施,同时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发票印制管理细则。厂领导要切实负责其印制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人,赏罚分明。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珍惜发票承印资格,改进技术设备,提高印制质量,努力提高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水平。市局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各承印厂承接发票的印制范围的管理中,逐步引入“比印制质量、比供货时效、比优质服务、比管理规范”的竞争机制,鼓励竞争的优胜者获得更多地区的发票承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