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税联告字[1998]1号
颁布时间:1998-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河北省工商局
为了改善和加强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决定今年6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一次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将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各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应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或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但不申报、不如实申报或异常申报纳税的,均属于此次清查的范围。清查的重点是:
(一)未办理工商登记或一户多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和其他合法市场主体利益的"三无"企业;
(二)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五)未申报纳税或纳税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代征代扣单位;
(七)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八)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九)税务登记证件与实际经营地点不符的单位和个人;
(十)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
上述单位和个人凡是未办工商和税务登记的,进行登记并颁发工商和税务登记证件;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只登记不发征。
二、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属清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须认真进行自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于1998年6月15日之前申请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以免于处罚;补缴纳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三、清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查完毕,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联合进行重点清查。凡在1998年6月15日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该受到工商管理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应该补税的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应该进行税务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能以补税代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搞以罚代刑。
四、此次清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对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对举报的事项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发现举报重大案件的,予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