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7]23号
颁布时间:1997-0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使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能在我市地税系统得到全面、认真、正确的贯彻执行,规范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治税的水平,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订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文一并执行:
一、为确保听证制度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的迅速建立和顺利推行,市局要求全体地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行政处罚法》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的重要意义。对我市地税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的一些重实体、轻程序、越权处罚和执法主体资格混乱等问题,各单位尤应引起高度重视,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广大干部特别是具体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强化法制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结合税收宣传,增强对地税机关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力度。各单位应结合税法宣传特别是“税收宣传月”活动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作为一个重点加以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和遵守税收管理事项,密切与纳税人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各单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税务行政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选调税收知识丰富,法律水平适应,工作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得力税务干部负责案件审查和听证工作。同时,要密切了解税务案件调查的情况,着手建立有关的工作制度,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保证听证和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健全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的工作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在贯彻执行已有的执法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和查、处分离制度,进一步完善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对涉及听证的税务案件,应当先听证,然后结合调查机构提供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对按规定应予听证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机构暂定为:
1.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税务所、稽查分局;
2.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闻的稽查分局、直属机构;
3.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及其内设的案件调查机构;
4.市地税局各直属局及其内设的稽查分局;
5.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税务调查机构。
上述机构负责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执行工作。
五、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为了统一管理和协调我市地税系统的听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确定由下列机构作为听证案件的具体承办机构:
1.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的法制机构;
2.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的法制机构;
3.市地税局稽查分局的法制机构;
4,市地税局各直属局的法制机构;
5.县及县以上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在确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其他比较超脱的部门承办听证工作;
6、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指定其他业务部门主持或参加听证工作。
以上所称法制机构是指:已设法制科(股)或法规科(股)的,为法制科(股)或法规科(股);未设法制科(股)或法规科(股)的,为征管科(股)。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税务案件的审查,应由法制机构牵头办理,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组成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经办人员应是非本案调查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
七、对依法应予听证的税务案件,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本机关办公场所外面醒目处,以适当的方式按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具体形式,由各局自定。
八、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各所属机关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9月28日国税发[1996]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