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0]322号
颁布时间:2000-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国税函[2000]6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