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338号
颁布时间:2001-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渝地税发[2000]102号文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是否同样享受“先征后退”的政策作了规定,但对执行该项政策的范围未作明确。为规范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重财预[1994]第298号文之规定,对执行该政策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的范围,仅限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其他企业不适用该政策,地税部门不得办理退税。
二、凡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在办理退税手续时,须由企业向纳税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
三、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