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0]170号
颁布时间:2000-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其改为企业前,其经费来源是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划拨的,仍按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即由事业单位性质依法改制为企业),自200 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权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在这次改制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经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
四、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因此,对勘察设计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7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委办发[1998]7号文件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8号)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财税字[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 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