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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城镇集体、私营企业决算工作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6]401号

颁布时间:1996-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年终决算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总结,它既关系企业一年生产经营成果反映是否准确,又关系国家、资产所有者、职工利益分配是否正确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我市城镇、集体、私营企业一九九六年财务会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资产盘点资产盘点是核实企业资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搞好决算和所得税汇算的基础工作。

  各企业应由厂长、经理负责,组成盘点小组,对各项资产进行认真彻底的盘点清理,弄清家底,作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对重点企业,管理混乱的企业,税务所、主管部门应派人监盘。对资产盘亏等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审批;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报区(市)县地税局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报市地税局审批(具体报批程序按我局重地税发[1996]362号文办理)。经批准的盘亏损失按财务制度规定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二、真实反映企业盈亏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财务会计规定真实反映企业的盈亏,严禁多转成本,多摊多提费用,转移收入,隐匿利润。也不允许少转成本,少摊少提费用虚增盈利。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当年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的费用,今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补扣。对多申请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税务部门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补税后的余额才能按规定弥补亏损。

  三、加强决算验证审查市属城镇集体企业的年度决算,除即将破产、倒闭和发生活费的困难企业外,应送重庆渝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办事处等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验证证明(送中介机构审查验证的具体名单,由各区市县地税局确定)。区(市)县级企业及私营企业有条 件的也可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5天内,将验证审查后的决算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所复查批复。税务所应依据复查审批的决算,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清算企业1996年度应缴的所得税,多退少补,另外不再单独进行所得税汇算,将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与所得税汇算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

  四、搞好决算分析总结财务分析是年终决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对一九九六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决算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地税局应对九六年决算工作进行总结,于明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作为所得税汇算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

  五、若干财务具体规定

  1.工资问题

  (1)经同级地方税务、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可按我局和市劳动局渝劳薪发[1996]4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结算,次年审查批复。

  (2)饮食服务企业可按市府和我局有关饮食服务企业提成工资的有关规定提取提成工资,列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对超过规定标准、范围提取提成工资的,决算时应予调整。

  (3)建筑安装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其发放的工资(包括奖金、超定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各种补贴、津贴等)只要不超过预算定额人工费用的,可以按实计入成本费用;未执行预算定额或核算资料不健全的,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在工程结算收入的21%以内的可按实计入成本费用。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经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工程结算收入23%以内列入成本费用。对个别以维修、承包工程为主的建安企业,其进入成本的工资由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同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核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超过以上规定的在决算时应进行调整。

  (4)集体交通搬运装卸企业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分成工资办法的,可按规定列入成本。

  (5)未实行上述工资办法的企业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其工资列支标准按市地税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业务招待费问题。除个别情况特殊的企业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增提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列入“管理费用”外,其余的按不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仍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指税务部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等)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列入制造费用或经营、管理费用。

  4.折旧问题

  (1)除个别特殊原因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业,可按批准的折旧年限按规定计提折旧外,其余的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

  (2)企业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含部分产权)所出售房屋不作固定资产管理,也不再计提折旧。

  5.按规定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行管费的集体企业其上交的行管费凡未超过我局重地税发[1994]85号《关于对重庆市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加强管理的意见》规定比例的,同时又取得了我局印制的《重庆市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专用发票》的可按实列入九六年度的“管理费用”。

  6.企业按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指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等)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地税局核定可在管理费中列支。

  7.固定资产装修费的摊销期限问题

  (1)对自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按装修、装璜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销。

  (2)对新建新购未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装修、装璜费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计提折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指能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按照租入固定资产的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平均摊销。

  (4)以上(1)-(3)项房屋装修费用,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十万元以下的报经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十万元以上的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年内摊入有关费用,但不得再提取折旧。

  8.开办费按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限不能短于五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失、利息等支出。

  9.企业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铵暂估价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验收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经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可计入企业财务费用。

  10.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问题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报经同级地方税务审查同意,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同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核销有关费用支出。

  (3)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同级地税局批准后,中试设备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同级地税局审查同意,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5)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三年。

  (6)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1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因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而交纳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排污费、加倍收费、罚款以及因未及时交纳排污费而支付的滞纳金等费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调整。

  12.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各区(市)县地税机关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铵批准计划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13.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提取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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