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1999]90号
颁布时间:1999-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和<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举报中心负责具体发放。各市局稽查局要尽快建立专用帐户,凭有关支付凭证给付奖金。县(区)局举报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单独设置专户管理。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计提办法。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从下拨办案经费的余额中按10%的比例计提。不足部分,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追加拨付。财务部门凭局长批示,以拨列支到稽查局帐户(待总局作出规定后再做调整)。
三、举报案件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县(市、区)级国税局查办的举报案件,每案追缴税款在2万元以内或追缴罚款在1万元以内,奖金在1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追缴税款2万元至6万元或追缴罚款1万元至3万元,奖金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局长审批。
(二)各市国税局查办的举报案件,每案追缴税款6万元以内或追缴罚款3万元以内,奖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追缴税款6万元至10万元或追缴罚款3万元至5万元,奖金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市局局长审批。
(三)省国税局直接查办的举报案件,每案追缴税款在10万元以内或追缴罚款在5万元以内,奖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追缴税款或罚款及所支付奖金超过上述标准的,由省局局长审批。
举报奖励数额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报上一级国税局审批。
四、举报奖金的发放要严格按上述标准掌握,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局批准,奖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五、举报人就同一税务违法事实向多个税务机关举报的,或一案由多个税务机关共同查处的,举报奖金由对该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支付。
六、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税款或罚款确已追缴入库后,方可进行奖励。
查处的举报案件既有入库税款,也有入库罚款的,举报奖金只能根据规定按入库税款的比例计提;没有入库税款,只有入库罚款的,则根据规定按入库罚款的比例计提,严禁将税款和罚款的数额合并计提奖金。查补的税款或罚款分数次入库的,可按各自累计入库的数额计提奖金。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举报奖金的支付手续,奖金原则上凭有效证件直接发给举报人。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时,受托人应出具身份证件、委托证明及能够证实举报人身份的有效证据,防止奖金被骗取冒领。
八、举报人因奖励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决。
九、《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由省局统一制作发放。《付款专用凭证》为二联次,由举报中心填开,第一联为存根联留举报中心,第二联存入稽查案卷备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为三联次,由举报中心填开,第一联为存根联,留举报中心,二联入稽查案卷,三联交财务部门作为领奖凭证。
十、举报奖金的发放程序
(一)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经办单位根据举报人的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建议,并注明有关事项,连同该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税或罚款入库凭证以及相关案卷材料,送交举报中心审核后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举报中心凭有关批准文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书。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举报中心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人签名。
(四)举报人凭举报中心填开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到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奖励基金的管理。奖励基金必须作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严肃纪律,税务干部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冒领奖金的,一律按贪污行为论处;对严重失职,玩忽职守,致使奖金被骗取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举报人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省级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基金从总局下拨给各地国家税务局的办案补助经费总额中,按5%至10%的比例计提。地市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从省级国家税务局下拨的办案补助经费中按相同比例计提。
二、使用范围: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奖励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税务人员查案不包括在内。
三、基金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单独建立帐户,举报中心专款专用。省级举报中心要定期对地市级举报中心的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年节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具体的举报奖励标准和管理办法另发。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通知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