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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6]363号

颁布时间:1996-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规定补充和重新明确如下:

  一、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建帐建制工作。对私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帐簿,实行查帐征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为下一步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推行建帐建制和查帐征收打好基础。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发[1989]60号文件规定,对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的办法征税。定额确定后,应视其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查,在收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个体工商户必须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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