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税发[1997]7号
颁布时间:1997-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9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的亏损额进行认真的核实,对企业虚报的亏损额,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失效)
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