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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60号

颁布时间:1997-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信用社1996年度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

  2.重庆市城市合作银行的下属分行机构暂不提取管理费,下属各城市信用社仍按营业收入的1%提取管理费。

  3.重庆市城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呆帐,1996年仍分户核销。

  4.重庆市城市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合作银行分解到盈利的分支机构予以税前弥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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