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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6]371号

颁布时间:1996-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为便于实际操作,现分别就《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1.第三条关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包括个体工商户。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一般应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

  2.第五条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的申请应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理由的证明材料。

  3.第七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税务机关负责人在我市是指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局长,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1-2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制作《授权主持听证委托书》(市局制作文书1),暂由征管科具体承办听证事宜,市税务稽查分局的听证,由本局综合部门负责。

  4.第九条、第十条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和税务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制作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市局制作文书2)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二日前送达当事人。

  5.第十一条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通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时间、地点、先期通告的时间,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均应设立通告栏张贴听证通告。

  6.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填发的《授权主持听证委托书》。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在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对本案调查人员所指控的违法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所拟给予的处罚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等;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应当据实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等。

  7.按第十五条规定中止听证的,应当于再次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总局制作文书),告知再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提出延期听证的,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并应记录在案。

  二、关于《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第三条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比较超脱的机构负责,按此要求,对我市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后:市稽查分局由本局审理部门负责承办,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应报请市局(法规处牵头)派员参加,各区市县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各区市县稽查分局审理组承办,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应报请市稽查分局派员参加。

  各区市县审理委员会由分管局长、稽查分局局长、有关科室负责、审理组组长组成,分管局长任审理委员会主任,稽查局长任副主任。

  2.非法定听证案件或者当事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应自接到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持《告知书》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据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愈期视作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3.第六条第(一)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个体工商户字号、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址)。第(三)项告知情况应附《告知书》。

  4.第七条案卷材料不全的,可以通知调查机构增补;增补案卷材料应制作《增补案卷材料通知书》(市局制作文书3)。

  5.第十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的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处理决定书,第(一)项适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四)项适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6.第十二条调查机构或其他执行机构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和执行以后将处理决定书和执行报告抄送审查机构备查。抄送的时间为处理(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

  报送处理(处罚)决定书时应连同《送达回证》报送。《执行报告》(市局制作文书4)应有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或者未执行原因等要件内容。

  7.关于限期内上报备查的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我市暂定为法定听证案件,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分别报送市稽查分局和市局政策法规处,市稽查分局和各直属分局直接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的听证工作由法制部门分管、审理工作由稽查部门分管,具体操作办法可按上述意见制定,并报市局(法规处、市稽查分局)备案。

  四、有关法律文书(包括总局制定的)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

  附件:市局制作的四种文书格式(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8日国税发[199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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