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字[1998]36号
颁布时间:1998-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制定如下优惠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办的国有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超过企业总人数50%以上的(含50%),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超过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含30%),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凭个人身份证、下岗职工待岗证,在三年内给予免收下列费用:1.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用;2.办理税务登记审验,免收审验费用;3.申请购买普通发票,免收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工本费;4.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免收普通发票工本费。
三、对下岗职工咨询有关税务事宜,各级国税机关应提供咨询服务,一律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