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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2002-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债转股企业,原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前各方既有国家税务局管理,又有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合并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对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改制为公司企业的,仍保持原征管范围不变。

  四、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改为公司(企业)

  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新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铁道部所属的乌鲁木齐铁路局北疆铁路公司从2002年度开始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六、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称辅导,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做好税源管理,防止漏征漏管。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保证所得税收入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变更的有关规定

  一、工商登记证书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企业。

  (二)营业执照。发给分公司等非法人单位。

  二、工商登记类型

  (一)设立登记(开业登记)。下列情形也办理设立登记。

  1.新设合并组成公司的。(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国有企业投资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

  3.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公司分立是公司主体的变更,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原有公司的债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

  4.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

  (二)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进行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下列情形也进行变更登记:

  1.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和企业法人。

  2.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独家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的公司。

  4.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组成公司。(一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

  7.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保留原企业集团的。

  (三)注销登记。下列情形进行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 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6.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7.企业因合并而终止。

  8.国有企业属于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和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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