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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废止]

新国税流字[1997]14号

颁布时间:1997-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7]9号称:“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土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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