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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8]78号

颁布时间:1998-07-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函[1998]19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保质保量地完成资金核实工作,防止核而不实或走过场。各地在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行检查验收,努力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在资金核实工作开展过程中是否进行检查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根据大部分地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的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各地可在总局确定的总体时间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核实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尚未完成或尚未开始资金核实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城乡信用社清产核资的补课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特别是与当地清产核资专门机构的联系,务必于10月底之前完成此项工作。已完成资金核实工作的地区应提早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将汇总后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本地区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材料一并于1月30日前上报区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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