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流字[1998]17号
颁布时间:1998-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区新疆卷烟厂生产的3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新疆卷烟厂 红雪莲 25×(64十20) 2885元/箱 全包装 11,54元/条
红雪莲 25×(64十20) 3760元/箱 硬条 翻盖 15,04元/条
特制雪莲 25×(64十20) 4500元/箱 硬条 翻盖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规定,暂按1997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