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征字[1998]9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贯彻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时,应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税局取得联系,成立办证中心,实行合署办公,做到证照联办。
二、在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和税务登记证年审工作中,应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使工作互相衔接。
三、纳税人初次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经营场地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留存),并尽可能到实地察看其经营场地后,发给税务登记表和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须知,内容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的年审,换取等的时间及所提供的资料。
四、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发给申报纳税须知,具体内容包括,申报纳税的时间及所报送的有关资料等。
五、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有什么好的做法和办法,存在哪些问题,请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区局,以便规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