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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58号

颁布时间:1999-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发[1996]177号文确定的三种形式,由企业选择一种提取,提取的管理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总收入的2%。

  二、总机构管理费年终有节余的,经审批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核减下一年度提取数额;

  三、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均在自治区境内,并在同一地区的,并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在同一地区的,并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低于l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跨自治区的,或者提取的管理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者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总机构在申请提取管理费时,除按本办法第四条 第二款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外,同时还需报送新国税所字[1998]17号文规定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报审批表》及《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明细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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