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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工商市字[1999]54号

颁布时间:1999-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这些都是为了维护机动车市场秩序,遏制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而采取的有力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做好机动车市场监管工作,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汽车(不含小轿车)经营的企业,必须到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经营汽车业务审批表》(一式二份)。汽车经营企业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2、从事汽车经营业务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3、汽车经营场地不得少于50平方米,并有固定的售后服务场所。

  经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合格的汽车经营企业,方可持核准的《经营汽车业务审批表》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凭经核准的《经营汽车业务审批表》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购买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经营汽车业务审批表》中,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意见”,改为“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并增加“局领导审批意见”一栏。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文到之日起,要对审验合格的车辆(不含旧机动车)在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发票联审核单位项下验证盖章 .对旧机动车辆要切实把好交易关,对市场交易凭证进行有效管理,未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对末取得机动车经营资格的企业,一律不得售给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或交易凭证上验证盖章 的新旧机动车辆,一律不予上牌、落户、转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好我区机动车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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