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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新疆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新国税字[1997]1号

颁布时间:1997-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航空油料新疆公司《关于所得税缴纳的情况反映》,经调查,该公司为民航直属大型商业企业,实行系统内非法人二级核算制,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均采取集中汇总交纳所得税的办法,1995年因政策协调等原因,在当地缴纳所得税,运行一年,存在以下问题:

  一、因核算原因,造成该公司成本不完整,贷款均为总公司统贷统还,创利额很不真实。

  二、国家对民航企业实行特殊政策难以落实。

  企业所得税按33%征收,由财政返还18%,实征15%。此项工作一直由总公司在北京统一办理,在当地纳税后,无法落实,给企业经营带来困难。

  三、新疆地处大西北,设备落后,资金不足,在当地纳税后,造成该公司同上级总公司在管理上的一种分离,照顾我区的部分优惠政策无法再利用,企业扩大再生产无资金保证。

  鉴于上述原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同意该公司从1996年度起由总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政策如有变化,另行决定。请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力度,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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