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1999]60号
颁布时间:1999-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棉麻行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巴国税法[1998]539号文)收悉。关于棉麻公司在收购棉花过程中,从应付棉花货款中代扣的加工费、农资款、保险费和集资款可否一并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买价的10%扣除率进行计算的,而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由于上述四项代扣款项不是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因此,不宜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应按实际支付给农民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对棉麻公司下设非独立核算的棉花加工厂,外购材料所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