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0]501号
颁布时间:2000-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区局以新国税办[2000]121号予以转发),区局要求各地国税机关,及时将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1999年7月末的账面库存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的公式分离库存免税粮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各地上报资料统计,全疆粮食企业分离库存免税粮食的进项税额为1049.13万元。为妥善解决粮食企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经区局研究决定,对粮食企业分离库存免税粮食的进项税1049.13万元,各地国税机关,在不影响收入进度的情况下,允许粮食企业作相应的抵扣。附:库存免税粮食分离税金汇总统计表 (单位:元)
地、州名称 库存免税粮食金额 库存免税粮食分离出的进项税金
乌鲁木齐市 13227280.30 1322728.03
石河子市 695142.87 69514.29
克拉玛依市 10302661.27 1030266.13
昌吉州 9251989.91 925198.99
巴 州 33542101.28 3354210.13
博 州 0 0
克 州 0 0
和 田 0 0
喀 什 10899132.57 1089913.26
阿克苏 0 0
吐鲁番 0 0
哈 密 1185646.5 118564.65
伊 犁 22821484 2282148.40
塔 城 0 0
阿勒泰 2987808.60 298780.86
奎 屯 0 0
合 计 104913247.30 1049132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