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8]96号
颁布时间:1998-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做好组织考核评选工作。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考核全国税务系统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选的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考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考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考评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进行表彰。
各地在考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个人时,要根据具体考评要求和基本条 件,逐级进行考核评选。各地区评选先进名额,届时另行通知。
二、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的基本条 件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规章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2.单位领导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配备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专职人员;3.制定并部署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本地区进行深入动员,组织发动;4.认真组织培训、辅导,大力组织开展宣传5.按时编发工作动态、简报,并及时上报各级有关部门;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不断总结新的工作经验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