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1]170号
颁布时间:2001-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除《通知》中第十三条规定外,下列企业均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银行、保险、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合通信、铁路通信、汇总纳税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汇总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纳税的其他企业。
二、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下列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地州以下公司,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航空公司及所属各航站、机场,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航空公司所属其他企业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生产建设兵团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4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汇缴成员企业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新国税所字[1998]1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成员企业经改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为多级汇总的,各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暂定为:二级(自治区级)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三级(地、州、市级)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
四、各级汇缴成员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实行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二级(自治区级)成员企业按规定的预交比例进行统一计算。
五、乌鲁木齐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纳税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