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1999]47号
颁布时间:1999-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全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堵塞漏洞,避免浪费,使基本建设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自治区国税局先后以新国税财字[1998]4号和064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规划设计文件的审批管理权限,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招(投)标和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决算的审计工作等。从各地的执行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地、州、市、县国税局都能接通知要求,做好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效果,但是,有少数地区在基本建设上存在着相互攀比,超规模建设,超标准装修,自筹投资不落实以及对竣工工程项目结算把关不严等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做到“雪中送炭”,杜绝“锦上添花”,现针对目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补充通知,望认真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批准下达的建筑面积和标准进行基本建设,未经批准安排建设或擅自扩大面积,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其突破的投资缺口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区局不予补助,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各地、州、市国税局在编制基建计划时,既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税收业务发展趋势作适当的超前安排,但也要注意厉行节约,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公用房标准。
住宅楼的设计既要满足职工要求,也要考虑职工经济上的承受能力,住宅楼超面积部分,一律按市场价由个人承担,严禁超标准装修。
三、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和结算审核工作,对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凡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新疆泰克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的审核。双方应签订《审计业务协议书》。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新疆泰克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工程承包合同书、招投标文件、标底预算编制依据、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纸、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设备订购合同、隐蔽工程签证资料及工程项目其它相关资料。对单项设计变更费用超过其预算值10%的变更,必须报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核批准,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三)新疆泰克斯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协议书,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具体审核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及结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设计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内容是否经有关机关审批;2、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定额的套用及换算是否准确、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施工签证资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4、使用材料和价差计算是否合理;5、工程标底增减项目的审核。
(四)新疆泰克斯会计师事务所在受托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后,出具《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书》一式四份,一份报自治区国税局计财处,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留存。
(五)建设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书》后,以事务所核定的工程造价为依据,办理结算手续。由事务所审核、核减的工程项目投资,以核减投资额的30%作为审计手续费,由建设单位支付给事务所,并计入基建项目成本。
(六)建设单位应技工程总造价预留10%的尾款,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核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