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计字[1998]27号
颁布时间:1998-07-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财政、国库、税务部门工作的协调配合,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规范税收凭证的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计财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联合下发的《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缴退库凭证预算科目填写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征收机关在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缴退库业务和收人更正事项时,各种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和更正通知书等缴退库凭证预算科目,由原来填列款、顶两栏改为只填列最细化的科目一栏。即只有款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填列款级科目;款级科目下有项级科目的,不填款级科目,只填项级科目。同时增加填列相应的科目编码全称。
二、现行各种税收票证未设科目编码专栏,可将编码填在相应的款项中。即只填款级科目的,在凭证的款级科目栏先填款级科目名称,再填写款级代码;只填项级科目的在凭证的项级科目栏中先填项级科目名称,再填项级代码。例如某集体企业缴纳增值税,在缴款书项级科目中先填写“集体企业增值税”,后填写“010102”;某饮食企业缴纳营业税,在缴款书款级科目栏中先填写“一般营业税”,后填写“030400”。品目代码填写比照办理。新版税收票证的填写遵照新国税计字[1998]26号文执行。
三、科目代码填写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财、税、库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延压税款。
四、以上规定适用于各级征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财政,农税征收部门以及其他财政收入的征收机关。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民银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