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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按下列审批权限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单项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费数额超过20万元的,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具体审批权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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