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财字[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1997年中央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针对我区国税系统近几年基本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堵塞漏洞,避免浪费,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批管理。今后各级国税部门凡需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购买投资10万元(不分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性质)以上的工程项目(房产)都要按附表1的要求,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并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安排建设(购买),未经批准安排建设(购买)或擅自扩大面积,提高标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的审批。各地、州、市、县国税局经批准建设(已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投资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按附表2的要求,经地、州、市国税局审查后,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总投资150万元以下(不含150万元)的基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地、州、市国税局审批。主要审查项目规划设计的合理性、适应性和建筑面积,装修标准等,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既满足使用要求,又经济合理。
三、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近两年内从严控制办公楼项目的新建和扩建,集中财力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为了保证近两年从根本上改善职工住房状况,在职工住房建设上采取多种形式,对缺房12户以上且又能落实建设用地,可由单位建设;对缺房10户以下的,当地又有商品房的,一般采取购买商品房的形式;对县局以下边远地区有建平房条 件或职工自建公助的,亦可采取建平房或自建公助(公助标准另行议定)的形式。总之,在职工住房建设上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宜自建则自建,不搞一刀切。
拓宽投资渠道,加快建设速度。住房建设单位职工集资和单位自筹投资每户不得少于3万元,其中,职工个人集资每户不得少于2万元,同时对自筹投资部分落实的单位,优先安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职工住宅建设标准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办[1996]136号文件转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执行,边远地区适当增加5-8平方米,边远县市以136号文规定为准,如随意扩大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投资按规定由住房户个人全额负担。
办公楼(含办税服务厅)也要严格按照审定下达的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设计建设,不得随意扩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
四、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凡是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都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单独建帐核算,严格资金的支付审核和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各级国税局都要重视对基本建设的管理,所属单位较多的地、州、市国税局必须设专人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配备的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既要懂基本建设财务,还要具有预决算的审核能力。现有财务会计人员要加强本职业务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预决算的审核能力和审查质量,堵塞漏洞,保证资金安全,并按要求准确报送基建财务季报、年报表。
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实行招(投)标。个别不具备招(投)标条 件的自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要集体研究审定,防止基本建设项目上的不廉和违纪行为的发生。加强竣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结算手续。并认真整理竣工项目的有关资料,加强竣工项目的档案管理。
六、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的审计工作。凡是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须由自治区国税局委托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项目决算审计,未经审计的,一律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附件:1、一九九年国税系统基本建设计划表(略)
2、自治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