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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105号

颁布时间:1997-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信用社清产核资后净资产如果为负数,需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列营业外支出,具体审批权限为:净资产负数超过500万元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 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100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具体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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