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7]44号
颁布时间:1997-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对邮电所属企业实行就地监管;就有关电话初装费及附加费是否税前扣除问题,反映较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精神,经区局研究,对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市话农话初装费及附加费共12项(见附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加价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请各地严格掌握,并依照执行。
附件:邮电市话农话初装费及附加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