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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企业税前扣除项目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44号

颁布时间:1997-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对邮电所属企业实行就地监管;就有关电话初装费及附加费是否税前扣除问题,反映较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精神,经区局研究,对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市话农话初装费及附加费共12项(见附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加价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请各地严格掌握,并依照执行。

  附件:邮电市话农话初装费及附加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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