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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米泉市铁厂沟露天煤矿的配套工程煤歼石发电厂税收归属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征字[1998]17号

颁布时间:1998-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米泉市铁厂沟露天煤矿配套工程煤歼石发电厂税收归属问题的请示》昌州国税征字[1997]45号收悉。鉴于煤奔矸石发电厂是铁厂沟露天煤矿的配套工程,属乌鲁木齐矿务局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并位于米泉市铁厂沟行政区域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煤歼石发电厂应在米泉市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煤矸石发电厂的增值税由米泉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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