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242号
颁布时间:2002-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建项目审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近期区局对1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竣工审计中介机构,按照《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了采购,经多家单位的竞争,最终选定“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区国税系统2002年审计中介机构,现通知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州、市国税局2002年完工的1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必须由区局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各地不得再进行有偿的初审。15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国税函[2001]437号)规定的要求进行。
二、区局审计范围项目审计基本程序:
(一)整理资料,形成资料清单。各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10日内,将关于工程项目竣工审计资料整理齐全,并形成书面资料清单随同《自治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一同上报。审计资料应包括: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2.全套施工(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设计变更资料;3.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签证;4.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的工程预决(结)算书;5.主要材料分析表、钢材耗用明细表、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6.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7.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8.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文件;9.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0.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11.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报送审计申请表。各建设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15日内填报《自治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经地、州、市国税局确认后,报自治区国税局计划财务处。
(三)区局计划财务处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自治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填发《自治区国税局工程项目审计通知书》,通知审计中介机构。
(四)建设单位与审计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协议,提交审计资料,并签订资料交接清单。
(五)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审计委托书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终了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区局计划财务处一份。
(六)审计费用的结算。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审计中介机构直接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安排工程项目审计,按照所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委托书》的收费标准和服务保证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和考核,做好工程项目各项资料的保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工程审计,并及时办理审计费用的结算手续。
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委托书
经我局竞争性谈判确定,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自治区国税系统2002年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服务单位,现就以下有关委托事项明确如下:
序号 工程报审价(万元) 收费比率(%)
1 500以下 5
2 1000-500(含500)之间 3.77
3 1000(含1000)-2000之间 3.5
4 2000(含2000)-3000以下 2.8
四、服务保证。你所必须提供如下服务保证:
1.质量保证。你所出据的工程审计报告误差率不超过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标准的
3%,若超出此标准,建设单位可从你所的基建项目审计收费中扣除应付服务费的
60%作为赔偿,当年未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视同达到标准。
2.时间保证。在建设单位已全部按要求提交各项资料的前提下,你所必须按承
诺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若你所原因造成的延误,每延误一天,建
设单位可扣除应付服务费的15%作为赔偿。承诺时间(自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计算)
为:
序号 工程报审价(万元) 承诺完成天数(天)
1 500以下 7
2 500(含500)-1000之间 15
3 1000(含1000)-3000以下 20
五、其他事项。你所应根据自治区国税局计划财务处签发的《自治区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报告在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同时,必须报计划财务处一份。
委托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委托项目内容:2002年自治区国税系统总投资15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