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计字[1997]29号
颁布时间:1997-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全区国税系统从文到之日起,重新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原新国税计字[1996]61号文同时废止;重新启用的税收定额完税证征收的范围,只限定对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进行征收时使用,不得自行扩大其使用范围;同时要认真执行原有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对税收定额完税证的管理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