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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棉花、棉纱、棉坯布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64号

颁布时间:1999-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国内棉花积压,做好用新疆棉花顶替进口棉花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作,根据国务院议定事项,现就加工贸易进口棉花、棉纱和棉坏布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加工贸易进口棉花、棉纱和棉坯布管理。对已下达加工贸易进口棉花指标,以及加工贸易进口棉纱和棉坯布,外经货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要严格把关,进口仅限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棉纱、棉坯布品种、规格,或国内虽能生产,但产品达不到出口要求的棉花、棉纱及棉坯布。同时,要主动向有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花。

  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合同批件、进出口合同等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加强监管、认真核销。

  二、调整加工贸易进口棉花的保证金台帐管理办法。自1999年4月10日起,对加工贸易进口棉花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办法,即进口时收取相当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全额的保证金,加工产品出口核销后,退还相应的保证金及利息。凡涉及进口棉花的加工贸易业务,保证金应统一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的指定帐户。银行保证金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加工贸易进口棉纱和棉坯布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 对本《通知》发下前,外经贸主管部门已核发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进口棉花合同,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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