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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1998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调整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计字[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8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与1997年相比有较大变动。为衔接好税收计会统票核算指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7]19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预算科目变动后的税收会计、统计和票证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

  (一)为保持税收会计科目的相对稳定,减少预算科目变动后税收会计核算工作量,1998年税收会计的“工商税收”类总帐科目暂维持不变,其核算内容仍按《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内容执行。各类明细科目按新的预算收入“类”级科目和税收会计报表的项目要求设置。在税收会计科目中取消有关“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的总帐科目,其清欠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类科目核算。

  (二)为全面反映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影响,在待征分户明细帐“增值税”类下增设“免抵调域增值税”项目,分户进行核算。并按季上报《自营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二、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

  (一)微机填开各种税票的格式、款项、细目按区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下发的程序执行;手工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收入退还书中的预算科目栏,按1998年预算收入科目规定的各税种“款”、“项”、“级次”代码填写。例如:收缴集体企业增值税,“款”应填“0101”,“项”应填“010102”,“级次”应填“中央与地方共享”;手工填开税收完税证,“税种”栏填写“010119”(其他增值税)项,其他项目编码不变。

  (二)在征收管理中对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违法、违章 行为处罚的罚款,应根据所涉税种列人相关税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误收税款退税所用“款”、“项”、“级次”与税款征收入库时一致。

  (三)以前月份税票“款”、“项”、“级次”填写错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在更正之月调整帐表。

  附件:自营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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