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真正肩负起作为城市商业银行财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并以此次安排布置1998年度会计决算为契机,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积极参与到决算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
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计税工资按每月人均660元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三、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城市信用社1998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可比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