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1999]52号
颁布时间:1999-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民银行“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地税计财字[1998]15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稽查收入的组织入库工作,确保查补收入的及时准确入库,现就稽查收入征收入库的票据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
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后,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纳税人持通知书到税务稽查部门办理补税手续,由税务部门分税种开具转帐专用完税证后存入“税务稽查收入”专户(收取现金的开具通用完税证)。并定期将税款分税种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将“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查补收入解缴入库。
一、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建立对帐制度,对本级“稽查收入”专户的收入与银行定期对帐,确保稽查收入及时准确入库,防止占压税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