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计字[1998]24号
颁布时间:1998-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税收会计、统计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提高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质量,做好税收会计、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特制定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税收会计核算要按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准确的组织实施,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达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6组织验收,实现税收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各地必须狠抓会计工作基础建设,继续完善税收会计改革。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每半年上报一次税收会计核算达标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国税局根据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第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汇审会。
在汇审评比中,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评分占总评分的30%,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的平时考核分占总评分的50%,税收会计、统计分析论文成绩占总评分的20%。汇审成绩以总评分从高到低排列,对成绩优胜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 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按月考核。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报表报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成绩参加每年的全区国税系统年报汇审。
1、各地、州、市国税局按通知规定时间和文件名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数据。凡推迟时间报送的,每次扣一分;文件名错误的,每次扣一分。
2、各地、州、市国税局按规定的统一表式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数据。表达式、参数错误的,每次扣三分。
3、各地、州、市国税局上报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表内数据错误的,每错一处扣一分,入库表加倍扣分。
第四条 税收统计分析工作考核。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税收政策,征收管理以及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广泛地调查研究。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知所列的自选题目或自定题目,每季度上报一篇税收统计分析论文,上报论文必须经主管局长签字,保证论文质量。末按规定报送文的,每缺一篇扣5分,记人平时考核成绩,参加全区国税系统年报汇审。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