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3]272号
颁布时间:2003-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请示》(乌国税发[2003]53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第五条的规定: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范围,因此不能冲减其应收未收利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