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154号
颁布时间:2002-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接《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有关费用税前列支的请示》(联通疆计财字[2002]131号),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计提比例在全疆范围内进行调剂,即:工会经费各地区(州、市)分公司及区公司本部按工资总额在1.3%以内计提在税前扣除,区公司再按全区工资总额在0.7%以内补提在税前扣除,全区汇总在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保持在工资总额的2%范围内;教育经费各地区(州、市)分公司及区公司本部按工资总额在0.8%以内计提在税前扣除,区公司再按全区工资总额在0.7%以内补提在税前扣除,全区汇总在税前扣除的教育经费保持在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