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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45号

颁布时间:1997-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今年四月,区局安排了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作,各地在检查执行中,严格按照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检查,向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凡有总局《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至第七款行为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从事商品生产或批发的,可由县(市)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地、州局审批,保留其一般纳税资格。

  3、对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方面出现违背有关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处理。

  4、清理一般纳税人的工作涉及面较广,各地在政策执行中,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既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又利于当地经济发展,把工作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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